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CDV-114-抗-6-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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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蘇裕程 相 對 人 燁盛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睿 上列抗告人因與燁盛泰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15號裁定提起抗告,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 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 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為證據,原裁 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主旨略以:系爭本票係為擔保岩棉 壁板出貨予相對人,然岩棉壁板已出貨,此本票應作廢等語,所 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 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 裁定。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 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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