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CDV-114-救-3-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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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BF000-A112099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BF000-A112099B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相 對 人 BF000-A11209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F000-A112099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F000-A112099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25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另按所謂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觀之,而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反訴,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准許法律扶助,有反訴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35至141頁),且經核聲請人所提反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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