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CDV-114-救-5-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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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如會 相 對 人 呂芳營 呂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訴字第287號),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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