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CDV-114-法-1-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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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 更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內容。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修訂捐助章程相關條文,爰聲請准 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涉及董事會組成, 為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與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生牴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件:聲請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出處:本院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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