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CDV-114-法-8-20250304-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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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梁碩瑋即財團法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住新竹縣○○市○○○街○段000號00 代 理 人 謝和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 對照表「修正條文」第6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董事 ,因財團法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增加董事會成員修正捐助章程,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董事,財團法 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召開第2屆第15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內容如附件所示,有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函、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在卷可憑,堪以認定。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其中第6條董事人數之修訂,核其修正內容係就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