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CDV-114-消債全-3-20250117-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慧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現由本院 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事件受理中,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合廸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且有解約金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目前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8183號、39979號執行事件受理中,為保障所有債權人能夠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執行等等語。 二、按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為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等之保全處分,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固有規定。惟是否裁定為上揭保全處分,須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清算目的之達成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等,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而為決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第3 3號事件受理後,已因聲請人對其收入情況之說明,未據實以告,且就欠缺之資料,迄未補正等為由,經本院於114年1月14日裁定駁回其清算之聲請,已據調取本院上開清算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即失依據,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