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CDV-114-消債全-4-20250204-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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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沅澔(原姓名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裁定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