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CDV-114-消債清-6-20250122-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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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博均(原姓名陳柏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博均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 54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4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於更生程序進行期間,聲請人於113年12月16日,具狀到院表示:身體每況愈下,且租屋補貼非長久之計,恐未來無法履行每月至少新台幣(下同)5,724元之更生方案,請求變更為清算程序等語(見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事件卷第71頁),其復於114年1月9日到院陳稱:因身體因素,目前有申請租屋補助,但不確定會通過,目前每月支出大於收入,沒有辦法轉更高薪資之工作,無法提出要更生六年之方案條件等情(見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事件卷第123-124頁)。因本件聲請人於113年11月5日,在上開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事件審理時,係到院陳稱其欲聲請更生,並表示其有租屋補助金每月4,800元,剛申請下來幾個月等語(見上開更生事件卷第131頁),則聲請人於本院在113年12月4日裁定准許其更生,並距上開其到庭陳述之期日即113年11月5日未久,身體健康情況應不致有太多變化之情況下,却先後於更生程序中之113年12月16日、114年1月9日,具狀及到院,陳稱:其身體每況愈下,申請租屋補助不確定會通過云云(此部分見前所述),聲請人此部分之陳述,是否屬實,已有疑義,則聲請人據此而表明其無法及不願提出更生方案,應已有類如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及同條例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命令之情形,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爰依首開條文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