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CDV-114-消債聲-6-20250325-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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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文芯即蔡佩娜即蔡旻芳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文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 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3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31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