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CDV-114-監宣-100-2025032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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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碧芬 相 對 人 陳文樟 關 係 人 陳榮財 陳碧華 陳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文樟(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陳碧芬(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陳榮財(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姊,相對人因疾病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陳榮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陳述。 ㈡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戶政查詢資料。 ㈢同意書:相對人之姊、弟即關係人陳碧華、陳文彬同意選定 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陳榮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聲請人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陳榮財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及訊問筆錄。 ㈤身心障礙證明。 ㈥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相對人因極重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陳榮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