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CDV-114-監宣-29-2025010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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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 相 對 人 陳○○ 關 係 人 陳○○ 何○○ 何○○ 陳○○ 陳○○ 陳○○ 陳○○ 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併聲請由聲請人、 陳○○、何○○為共同監護人,及由郭○○為主要照顧者),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 新臺幣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註: 一、本件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 務必到場〉。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已經提岀者,勿庸重複提岀〉,且應提岀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人選一人。 二、另請考量相對人日後長居之處所為何處,為因應精神鑑定及 調查之便利,若非屬新竹縣市地區,則本件是否斟酌聲請移轉至相對人長居處所法院轄區審理。又查因聲請人、陳秋燕、何冠志等3人住所不一,為求因應速效、事權統一,宜推由一人擔任監護人為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