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4
案號
SCDV-114-竹司簡聲-2-20250104-1
字號
竹司簡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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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司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許珉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與相對人即被告許珉睿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45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經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溢繳裁判費,業經本院113年5月 6日通知領回,依起訴訴訟標的價額,聲請人所應預納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110元。依上開判決所示訴訟費用之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0元,及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