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CDV-114-竹司簡聲-5-20250225-1

字號

竹司簡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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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司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成得 相 對 人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彥廷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369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經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70元,依上開判決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70元,及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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