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CDV-114-竹司調-34-20250214-1

字號

竹司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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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司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秋宏等間請求塗銷繼承分割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呂秋宏應將坐落於新竹市 ○○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1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然細閱其請求事實理由,尚須聲請撤銷繼承人間之分割遺產之債權、物權行為,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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