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CDV-114-竹國簡調-2-20250214-1
字號
竹國簡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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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國簡調字第2號 原 告 劉德翔 上列原告對被告新竹市政府所提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訴狀 及繕本(書狀所有附屬文件亦應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國家賠償法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定有明文。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有所明定。而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訴狀上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非合法,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