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CDV-114-竹小-114-20250306-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114號 原 告 張育傑 被 告 洪英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原告 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於民國114年2月19日送達至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