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CDV-114-竹小-114-20250306-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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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114號 原 告 張育傑 被 告 洪英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原告 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於民國114年2月19日送達至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