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CDV-114-竹小-208-20250319-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208號 原 告 全御禾牛角撥經即謝金龍 訴訟代理人 王蘇吳彤 被 告 謝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