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CDV-114-竹小-40-20250313-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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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被 告 楊承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原起訴被告姓名為楊晴絹,而 起訴狀繕本送達時亦記載「楊晴絹」,惟經原告所提身分證字號查詢後為「楊承涵」,並於民國114年1月7日調解時更正被告為「楊承涵」,然更正後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