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CDV-114-竹小-50-20250326-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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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5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被 告 邱以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 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張財育為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後,法定代理人由蔡明修變更為張財育乙 情,有原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既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但兩造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改定於主文第1項所示之時間行言詞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張財育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及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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