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CDV-114-竹小-60-20250122-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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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60號 原 告 陳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政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起訴之程式顯有 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