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4-竹小-60-20250221-2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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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60號 原 告 陳嘉玲 被 告 萬政軒 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經本 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