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CDV-114-竹簡-39-20250210-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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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文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拓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金拓科技有限公司於管轄法 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地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該公司章 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對被告金拓科技有限公 司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79條、第113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金拓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經主管機關為 解散登記,依上開規定,金拓科技有限公司即應進行清算,並應以清算人或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然金拓科技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聲請清算不明,原告起訴未依法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是原告起訴於法尚有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金拓科技有限公司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