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V-114-聲-27-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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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聲 請 人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相 對 人 蔡偉龍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454號執行事件,聲請停 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 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 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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