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CDV-114-聲-27-2025032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聲 請 人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相 對 人 蔡偉龍 周為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3,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該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參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