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CDV-114-聲-35-202503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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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莊金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德全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