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CDV-114-聲-38-202503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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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彭瑋鴻 相 對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本件到院日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民事聲請狀記載「為聲請裁定准 予停止執行事: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 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 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595號強制 執行事件於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595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 前停止執行。」:其中「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595號執行異議 事件判決」,依照本院民事庭報表編號HHD4C01分案清單記載, 假設係「114年度訴字第351號」(下稱:甲事件)之誤載,則經 本院調取甲事件原卷1宗核閱結果,該事件已於114年3月37日判 決駁回(且另有欠繳裁判費情形),是本院爰不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定由聲請人提出「相當並確實之擔保(金)」,於甲 事件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1號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裁判確定 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其中「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595 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設若非為誤載,因其聲請事項無以致之 ,即屬欠缺聲請利益,仍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