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CDV-114-補-1-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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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姜智文 送達代收人 劉坤璋 被 告 吳侑澤 歐卉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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