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CDV-114-補-101-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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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連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建發、連建榮、連淑女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 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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