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CDV-114-補-114-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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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劉揚千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婉菱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係於民國113年11 月16日繫屬本院,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裁判費之徵 收,應以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 庭會議意旨參照),不因事後民事訴訟法關於裁判費之規定有所 增減而有不同,是本件仍應依起訴時之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先予陳明。按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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