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V-114-補-12-20250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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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彭子席即彭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惠君即張邱秀妹之繼承人、張億君即張邱秀妹 之繼承人、張莉雯即張邱秀妹之繼承人、張敏君即張邱秀妹之繼 承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022,000元(602,000+70,000X6=1,022,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