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CDV-114-補-121-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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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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