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CDV-114-補-123-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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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相 對 人 艾莉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繳納調 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36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聲請人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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