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4-補-129-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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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卓岳榮 被 告 陳德之繼承人陳秋月 陳德之繼承人余美麗 潘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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