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CDV-114-補-131-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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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林子渝 被 告 林冠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