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CDV-114-補-133-20250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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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蔡澤民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勝隆 被 告 大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 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