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CDV-114-補-135-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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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王雲彤 何秀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加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 233,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0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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