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違約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V-114-補-138-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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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許鈞毓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被 告 王聖蓓 上列與被告王聖蓓間減少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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