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V-114-補-139-202501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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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王聖蓓 訴訟代理人 戴立安律師 胡林凱律師 被 告 許鈞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