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CDV-114-補-140-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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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鎔德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之亞 訴訟代理人 陳聖鈞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6,991元,應繳裁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219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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