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4-補-141-20250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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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倪裕忠 倪裕鴻 曾玉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被 告 倪甜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22,0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9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 繳199,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