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委任事務費用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CDV-114-補-143-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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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王紫琳即王元玲 被 告 陳銘煌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委任事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71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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