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合夥利益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CDV-114-補-148-202502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賴建霖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9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 佰肆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