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債務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CDV-114-補-152-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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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卜明達 被 告 盧玉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3,7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17,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