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4-補-153-20250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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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勝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月 被 告 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雅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肆萬捌仟 參佰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捌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