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CDV-114-補-154-20250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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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高一男 被 告 高今介 高翊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60,342元(375.54㎡×104年度公 告土地現值41,702元/㎡×原告權利範圍4/9=6,960,342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04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