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4-補-160-202502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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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6, 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