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4-補-161-20250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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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逸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