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4-補-164-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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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陳昌煜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被 告 童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68,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30,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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