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CDV-114-補-165-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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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黃淑芳 訴訟代理人 許育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惠芳、徐劉冬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起訴之事實,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所稱之詐欺犯罪,並無同法第54條暫免繳納訴訟費 用之適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