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CDV-114-補-169-20250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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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劉惠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宥伶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